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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的外交部 -- 从红色高棉到俄乌冲突看中央部委的无能

OP注:近年来,有太多人对外交部有着太多的光环,所以就让我泼一盆冷水吧。

在国际关系圈子中,中国外交部和无能基本是同义词。

  • 1970年代,北京将红色高棉视为制衡越南(进而制衡苏联)在东南亚影响力的重要力量。正是意识形态僵化的外交部制定并实施了亲柬埔寨政策,从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声誉与一个犯下种族灭绝罪行、疏远国际社会的政权捆绑在一起。中国外交部在分析外国意图方面从未取得成功。1978年,越南入侵柬埔寨推翻红色高棉政权,中国对其“盟友”迅速崩溃感到震惊。随后,中国于1979年对越南发动“惩罚性”入侵,导致解放军伤亡惨重,却未能迫使越南撤出柬埔寨,最终以军事和外交双双失败告终。
  • 1991年8月20日,就在苏联政变之际,中国驻苏联大使王荩卿是唯一一个出席了政变者的“外交招待会”的非独联体国家,并会见了政变头子、“代总统”根纳季·亚纳耶夫。当时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驻苏的外交官都对其避而远之,王表达了中国对苏联“恢复秩序”的兄弟般支持。此刻亚纳耶夫的手却因紧张和酒精的作用而明显颤抖。政变开始仅72小时后便宣告失败,中国驻苏联大使馆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当其他国家的大使馆忙于与白宫的鲍里斯·叶利钦领导的抵抗组织协调时,中国方面仍在犹豫是否应该向政变策划者发出正式的祝贺电报。【见钱其琛回忆录】
  • 2021年,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前夕,乌克兰基辅大使馆参赞兼发言人丁建伟回忆称:“我与X武官根据对局势的持续跟进,从不同观察视角,结合俄军一系列异常军事部署,率先做出预判,”俄方绝非常规威慑,而是计划对乌克兰发起全面进攻,作战目标不局限于顿巴斯东部地区,直指乌全境”。当时,国内多数专家学者认知固化、经验主义盛行,普遍沿用往年态势惯性进行判断,简单认为俄军重兵压境,仅是常态化军演与战略施压,目的仅为搅动顿巴斯局势,不会真正开启大规模战争。受整体乐观研判氛围影响,我二人的风险预警与局势预判只能被刻意搁置。如若坚持己见,极易被扣上干扰统一决策的帽子。”

在国内公务员队伍里,外交部和”近亲结婚“、”官僚主义“、”吃力不讨好“是同义词。

  • 除非你有关系,否则每4年驻外全是亚非拉艰苦地区。欧美发达国家的位置都是二代的
  • 政治挂帅,极端不自由,原则上驻外外出要两个人以上一起走
  • 外语越好越没前途,因为都去了翻译司
  • 使馆管理混乱,外交部对使馆内三分之一的部门没有管辖权。商务处的人通常选择居住在独立的办公场所,而非使馆院内。而此办公场所的条件往往优于使馆本身。商务处甚至还聘请自己的服务员,商务公参也更喜欢在专属餐厅用餐,并不参与使馆的各项活动。因此,商务处可以独立召开会议并做出决策,有时甚至在大使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商务公参还负责监督当地中国商会并与中国企业接洽。商务处在决策时优先考虑推进中国商业利益,而没有考虑在各国可能产生的外交影响。当这些商业活动引发外交紧张局势时,大使却对此毫不知情,因为商务处在整个过程中都处于秘密运作状态。
  • 对外交部职员刻薄寡恩,落井下石。(比如以下一个例子,比比皆是)(原文为《朝阳门魔法师还是让魔法部搞成了精神病》)

>感谢大家对我离职道路的关注。我2021年本科毕业后进入魔法部。

>2023年,我被调往驻塞内加尔使馆工作。2024年初我前妻因为忍受不了我的外派纪律要离婚,当时她在国内。但是因为我要在驻外使馆准备中非论坛,塞内加尔是共同主席国。领导就不让我回国去处理这个事儿,但是还要我把这个事儿必须快点处理好。结果经过一番苦思冥想,居然找出来了一个奇葩方案:离婚调解书离婚。离婚的话,一般就是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但如果选择调解离婚是可以一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可以在互联网上远程就能办的。也就是说我的前妻,我的高中学妹,也是我的大学学妹,我们就因为一个中非合作论坛就没有允许见最后一面,哪怕还有挽回的可能性。在领导的要求下,为了大局也算是见了眼界,开了个离婚调解书,把这段婚姻草草结束了,从此之后我再也没有见过我的前妻,我那位16岁时认识的。那位充满灵气的姑娘永远消失在了我的世界里,给我留下的是无尽的痛苦。当时能回去吗?也能回去。但是领导的脸色,纪律的要求,让我第一次知道原来这个世界上远程离婚,是不是就是给我们这种人准备的。这种事太多了。

>2025年12月,我发现很多同事三年多之前就已经正式提出辞职,但是因为在岗拖着到现在都还有无音讯,我提出了辞职,并且打算用辞退的方式离开这里。今年1月20号我就没有再上过班。根据公务员法第88条规定,15天连续旷工就是要被辞退了。但是呢干部司那边却一直告诉我没有辞退的先例。尽管在这之后我已经了解到很多很多个辞退的先例了。但是他们就是为了怕让我们的信息一致起来,一直跟我说需要研究,需要等待,需要处理。明明我都已经旷工了一两个月了,他们还是不给什么回复,我只要被辞退哪怕是给个处分呢。于是我急了。大概上上上个星期四,我利用起了我1万个小红书粉丝的资源。

>这给他们的舆情公关造成了很大的困难。3月7号,在我父母的陪伴下,我和我的家人陪伴下和领导进行会谈。

>会谈的过程中,我在部里找准时机,言语激烈,上演了全武行,高喊口号。爸妈、干部司领导、我司领导,都在那里。最后我们谈了谈。(干部司处长朱晖、干部司副处长万鹏、副司长周彪、周乔参赞、副处长张然,以及亚非处李尧)

>我不求别的,我就求:15天已经没有来上班了,按照有关条款,按照规章制度把我辞退掉。我要被辞退。

>当然,他们如果觉得我做的这些事儿太过了想开除我的话我也举双手欢迎。我只想离开。

>第一, 我已经早超过了公务员法88条的标准,也就是说我已经旷工连续15天了,并且一年之内已经超过30天了,必须要辞退了。现在我已经两个月不上班了,我还是没有听到任何的动静。我从年初一月就再也没来过单位一步。他们担心我之前处在焦虑状况下的医疗期。我也已经给自己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了声明,并且还签了字,还按了手印,声明我不在医疗期。如果再不辞退我,他们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条例呢?我是不是在吃空饷?

>第二, 我的门禁已经被锁了,我无法去食堂吃饭,然后我也进不了部里了,然后我的组织关系也已经被转移到调干了。但我不知道我现在是什么状态。我是无状况无结论无权限的干部,流浪干部。

>第三, 也就是我觉得为什么我说你们是怎么对待自己的同志的?他们居然给西亚北非司开会,通过处里面进行传达给所有人,说我有精神病,少跟我接触,不要给自己惹麻烦,我精神有问题,这是对我极大的污名化。

>a. 哪怕我真的精神有问题,这也是我的个人隐私。

>b. 我到底哪里精神有问题,焦虑症、抑郁症、精神分裂双向能一样吗?这些领导们说我精神病有问题。我希望你能拿出证据,我是可以拿出证据,很多同事都向我反映,领导确实是开了这个会,并且他们愿意为我证明。还有什么大V干部,干部隐私在他们这里就是一张废纸。

>第四, 还有一个事情就是3月10号干部司给我联系资源。让我去安定医院再看一下我一直看的那位医生,把精神问题看看能不能再调一调,有所缓解。因为他们主要还是想把我往精神病这个类别上归,正好我在旷工那一天还交了一个,我因为精神状态不好、焦虑就无法来履职的病例。

>我的那位医生就跟我说他非常的难办,他问我是不是跟单位发生矛盾了,意思是单位想让我们强制非自愿住院。我想他怎么能知道我跟单位发生矛盾了的吗?这里面太蹊跷了。

>我非常感激那位医生的医德,在这里,因为我怕影响他,我就不点他的名字了,安定果然是有真的在坚守医者仁心的大夫。他说:我认为你没什么问题了,但你懂的,你们那边的情况(外交部那边情况给了我们压力),我只能给你把你的情况写得轻一点。其实你现在好好吃我之前跟你说的那些基础药物和正常人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这些都有录音为证。

>还有一个事儿,我2024年之后因为工作状态很差,其实接触的情况就是一般的情况。然后我2025年回来的时候,其实是被安排到文秘的房间做一些文秘的工作。我觉得如果不按照事实来的情况进行排布那就不然的话就是要流氓了,我们来看一看到时候这个答案是怎么揭晓的。我有证据,有物证,有人证。

>对了,我再提一句。我从塞内回国的时候,干部司的人批评我说你都离婚了还是10个月了(国研院人事处长魏星,当时是出国处副处长),你还没有走出来吗?当时我真想扇他一巴掌。你离婚10个月了,你能走出来,那你牛逼,说明你是真没心没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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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anCitizen — 11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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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德克萨斯州南区
休斯顿分庭

美利坚合众国,原告

徐泽伟(XU ZEWEI,徐泽伟),及 张宇(ZHANG YU,K),被告。

起诉书

美国大陪审团指控如下:

引言

在与本起诉书相关的所有时间内:

  1. 上海市国家安全局(“SSSB”)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国家安全部(“MSS”)的一个外国情报机构,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国家安全部和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内反间谍、非军事对外情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和国内安全的相关事务。
  2. 自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官员,以及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指示下工作的上海科技公司员工,共谋通过未经授权访问(“黑客攻击”)美国及其他地区的计算机以窃取信息,其中包括利用某一微软产品中的漏洞实施一项公开称为“HAFNIUM”的大规模入侵活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官员1(“OFFICER 1”)和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官员2(“OFFICER 2”)指示被告徐泽伟和张宇,与其共谋者一起,对位于美国及其他地区的大学和企业计算机进行入侵或促成入侵,其目的在于获取并维持对这些计算机的未经授权访问并窃取信息。徐泽伟和张宇,与其共谋者,包括但不限于OFFICER 1和OFFICER 2,在本起诉书中统称为“共谋者”。
  3. 自2020年初开始,共谋者针对包括位于美国的大学以及从事COVID-19疫苗、治疗和检测开创性研究的领先免疫学家和病毒学家在内的对象实施攻击。自2020年底开始,共谋者利用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中的某些漏洞(该产品为一种广泛使用的微软产品,用于发送、接收和存储电子邮件)针对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掌握美国政府政策和决策者信息的对象实施攻击。数月后,在2021年3月2日的一份报告中,微软公开披露了一项由位于中国的国家支持黑客实施的入侵行动,该组织被微软命名为“HAFNIUM”,其利用了上述相同的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漏洞。因此,共谋者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HAFNIUM”入侵行动的前沿,该行动随后被美国政府、欧盟、英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网络安全领导者谴责为对全球数千台计算机进行的“无差别的”、“鲁莽的”、“不负责任的”和“破坏稳定的”黑客攻击。

共谋者包括但不限于:

  1. 徐泽伟,上海Powerock网络有限公司(“Powerock”)的总经理,其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指示下行动。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民。徐在其他事项中,负责执行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任务,监督Powerock其他人员为执行这些任务所进行的黑客活动,与黑客张宇协调黑客活动,并向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报告黑客活动的结果。
  2. 张宇,上海Firetech信息科学技术有限公司(“Firetech”)的主管,其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指示下行动。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民。张在其他事项中,负责执行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任务,监督黑客活动,包括Firetech其他人员为执行这些任务所进行的活动,并与黑客徐泽伟协调黑客活动。
  3. OFFICER 1,为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一名官员,其监督并指挥黑客活动,包括由一名或多名共谋成员实施的信息窃取行为。OFFICER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民。在其他事项中,OFFICER 1监督对UNIVERSITY 1的入侵,以及徐和张在HAFNIUM入侵行动中的工作。
  4. OFFICER 2,为上海市国家安全局的一名官员,其监督并指挥黑客活动,包括由一名或多名共谋成员实施的信息窃取行为。OFFICER 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居民。在其他事项中,OFFICER 2监督对UNIVERSITY 1和UNIVERSITY 2的入侵,以及徐和张在HAFNIUM入侵行动中的工作。

共谋者入侵受保护计算机——即用于并影响州际和国际商业及通信的计算机——这些计算机由以下大学和企业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窃取信息:

  1. UNIVERSITY 1,一所位于德克萨斯州南区的大学,从事包括COVID-19疫苗、治疗和检测研究在内的活动;
  2. UNIVERSITY 2,一所位于北卡罗来纳州的大学,从事包括COVID-19疫苗、治疗和检测研究在内的活动;
  3. UNIVERSITY 3,一所位于德克萨斯州南区的大学;
  4. LAW FIRM,一家在华盛顿特区及美国境内外其他地点设有办公室的律师事务所。

第一项指控:通过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造成损害并获取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及加重身份盗用的共谋)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并作为本段内容的一部分。

自2020年2月前后起至2021年6月前后止,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与大陪审团已知及未知的其他人员一起,明知且故意地共谋并达成协议实施以下针对美利坚合众国的犯罪:

  1. 明知地促使某一程序、信息、代码和指令的传输,并且由于该等行为,故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受保护计算机造成损害,在一年期间内造成累计至少5,000美元的损失,并且在一年期间内对十台或以上受保护计算机造成损害,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5)(A)条及第1030(c)(4)(B)(i)条;
  2. 故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计算机,并因此从至少一台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该行为涉及州际及国际通信,并且该犯罪系为了商业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而实施,且系为了促进违反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刑事及侵权行为,即电信诈骗,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并且所获取信息的价值超过5,000美元,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2)(C)条及第1030(c)(2)(B)(i)、(ii)和(iii)条;
  3. 设计、实施并企图实施一项通过虚假和欺诈性借口、陈述和承诺的方案,并通过州际及国际商业中的电信通信传输各种构成电信传输的信号和声音,以执行该等欺诈方案或诡计,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以及
  4. 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以及通过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的犯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2)(C)条)期间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明知地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转移、持有并使用他人的身份识别信息,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28A(a)(1)、1028A(b)及1028A(c)(4)、(5)条。

共谋的目的

  1. 该共谋的目的在于被告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代表上海市国家安全局行动,以获取并维持对受害者计算机的未经授权访问,并实现以下目标(除其他目标外,视具体入侵而定):(i)建立并维持对受害者计算机的非法、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ii)窃取受害者的数据,包括COVID-19研究数据,以使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体受益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战略利益。

共谋的方式和手段

  1. 作为该共谋的一部分,共谋者通过共享有关受害者及其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共享恶意软件及其相关信息,以及共享成功实施针对受保护计算机入侵的战术、技术和程序,相互支持,并协助和教唆彼此实施计算机黑客行为。
  2. 作为该共谋的一部分,共谋者利用受害者计算机中的漏洞,以获取并维持对受害者计算机及网络的未经授权访问。通过该等未经授权的访问,共谋者安装并访问恶意软件,从而使其能够识别、收集并外传存储在受害者计算机中的信息。
  3. 作为该共谋的一部分,共谋者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窃取的网络凭证访问受害者计算机及网络以窃取数据。

在获得对受害者网络的未经授权内部访问后,作为该共谋的一部分,共谋者努力掩盖其存在,以维持持续和长期访问。由于其非法入侵和访问行为,共谋者对受害者网络造成了损害,修复成本超过数百万美元。

  1. 作为该共谋的一部分,共谋者在某些情况下还从受害者计算机中窃取数据,包括COVID-19研究数据。

明示行为:为了推进该共谋并实现其目的,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其他地区,于下述日期前后实施了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对UNIVERSITY 1计算机的入侵及窃取:

  1. 于2020年2月17日前后,徐与张讨论了一种已知的计算机漏洞(通用漏洞与披露(CVE)2019-11510)。该漏洞除其他用途外,允许黑客读取计算机的临时内存,从而识别并窃取用户账户凭证。
  2. 于2020年2月19日前后,共谋者租用了一个虚拟专用服务器(“VPS 1”),并使用VPS 1下载用于部署CVE-2019-11510的脚本。
  3. 于2020年2月19日前后,共谋者使用VPS 1尝试利用CVE-2019-11510对属于UNIVERSITY 1虚拟专用网络(“VPN”)的一台计算机进行攻击。
  4. 于2020年2月19日前后,共谋者使用窃取的用户账户凭证未经授权访问同一UNIVERSITY 1 VPN。共谋者维持该未经授权访问至少至2020年5月7日。
  5. 于2020年2月19日前后,徐向OFFICER 2确认其已攻破UNIVERSITY 1 VPN。
  6. 于2020年2月19日前后,张向徐提供了有关UNIVERSITY 1 VPN的信息,并提供了一份UNIVERSITY 1员工账户用户名列表,其中包括共谋者用于访问UNIVERSITY 1 VPN的账户用户名。
  7. 于2020年2月20日前后,OFFICER 1指示徐针对UNIVERSITY 1电子邮件账户实施攻击,并向徐提供了有关UNIVERSITY 1电子邮件账户迁移至Microsoft Office 365的信息。
  8. 随后,于2020年2月20日前后,OFFICER 2向徐提供了与OFFICER 1当日早些时候提供的相同Microsoft Office 365迁移信息。
  9. 于2020年2月20日及21日前后,共谋者在UNIVERSITY 1计算机上安装了某些未经授权的服务,用于远程访问及代码执行。
  10. 自2020年2月20日前后开始,共谋者未经授权访问UNIVERSITY 1员工的电子邮件账户(“邮箱”),包括从事COVID-19疫苗、治疗和检测研究的病毒学家和免疫学家的邮箱。
  11. 于2020年2月20日前后,共谋者执行未经授权的命令以窃取指定UNIVERSITY 1邮箱的内容,从UNIVERSITY 1网络中窃取了数GB数据。
  12. 于2020年2月21日前后,徐与张讨论徐获取邮箱内容的情况。
  13. 于2020年2月22日前后,OFFICER 2向徐提供了五个邮箱用户名列表,并指示徐窃取这些邮箱内容,这些用户名属于UNIVERSITY 1员工,包括从事COVID-19研究的病毒学家和免疫学家。
  14. 共谋者未经授权访问这些员工的邮箱。于2020年2月24日前后,徐告知OFFICER 2其已获取这些邮箱内容。
  15. 于2020年4月13日前后,OFFICER 2再次指示徐针对UNIVERSITY 1,并特别指明三名UNIVERSITY 1员工为目标,这三人均为此前已被共谋者针对的COVID-19研究人员。
  16. 于2020年4月14日及15日前后,共谋者未经授权访问至少其中一名研究人员的邮箱。
  17. 自2020年4月14日前后起至2020年4月27日前后止,共谋者从UNIVERSITY 1网络窃取数据。

对UNIVERSITY 2计算机的入侵:

  1. 于2020年2月5日前后,OFFICER 2指示徐对UNIVERSITY 2公共卫生学院进行侦察。徐表示同意。
  2. 于2020年2月14日前后,OFFICER 2指示徐对UNIVERSITY 2公共卫生学院一名从事COVID-19研究的教授进行调查。徐表示同意。
  3. 于2020年2月18日前后,共谋者使用VPS 1对与UNIVERSITY 2相关的域名和IP地址进行侦察,包括其公共卫生学院。
  4. 于2020年2月18日前后,共谋者使用VPS 1对UNIVERSITY 2计算机进行漏洞扫描。
  5. 于2020年2月19日及20日前后,共谋者使用VPS 1尝试利用CVE-2019-19781对UNIVERSITY 2网络中的某些计算机进行攻击。

对UNIVERSITY 3计算机的入侵及窃取:

  1. 于2021年1月4日前后,共谋者在一台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UNIVERSITY 3计算机上安装了一个名为“help.aspx”的未经授权web shell。Web shell是运行在计算机上的代码或脚本,使远程管理成为可能。在当时,该help.aspx web shell尚未公开。该web shell后来在2021年3月2日的微软报告中被识别为HAFNIUM攻击者所使用。
  2. 于2021年1月5日前后,徐与张讨论了关于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漏洞的研究。特别是,他们讨论了一份报告,该报告称某研究人员(“RESEARCHER 1”)发现了一个严重的远程代码执行漏洞,并推测该漏洞可能涉及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3. 于2021年1月15日前后,徐向张发送了一个关于名为“TwoFace”的web shell文件的链接。
  4. 于2021年1月29日前后,共谋者在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UNIVERSITY 3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授权的web shell“healthcheck.aspx”和“iisstart.aspx”。其中iisstart.aspx是徐通过链接发送给张的TwoFace web shell的一个变种。在当时,这些web shell尚未公开。它们后来在2021年3月2日的微软报告中被识别为HAFNIUM攻击者所使用。
  5. 于2021年1月30日前后,徐向张确认其已攻破UNIVERSITY 3计算机网络。除指出UNIVERSITY 3名称外,徐还告知张UNIVERSITY 3所使用的具体入侵检测工具。徐是在入侵UNIVERSITY 3计算机过程中发现该工具的。
  6. 于2021年2月1日、2月24日及2月26日前后,共谋者通过未经授权的web shell help.aspx、healthcheck.aspx及iisstart.aspx访问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UNIVERSITY 3计算机。
  7. 于2021年2月6日前后,共谋者尝试通过名为“errorEEE.aspx”的未经授权web shell访问一台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UNIVERSITY 3计算机。在当时,该web shell尚未公开。errorEEE.aspx以及“errorEE.aspx”“errorEW.aspx”和“errorFF.aspx”web shell后来在2021年3月2日微软报告中被识别为HAFNIUM攻击者所使用。
  8. 于2021年2月27日前后,OFFICER 1向徐确认其行动在多个实例中取得成功。
  9. 于2021年2月28日前后,徐向OFFICER 2汇报成功入侵情况。OFFICER 2指示徐从OFFICER 1获取成功入侵的列表,徐获取了该列表。
  10. 于2021年2月27日及28日前后,共谋者尝试利用某一计算机漏洞(CVE-2021-26855)攻击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UNIVERSITY 3计算机。在共谋者使用该漏洞时,该漏洞尚未公开,即属于“零日漏洞”。微软于2021年3月2日报告称,该漏洞为HAFNIUM攻击者所利用的Exchange Server漏洞之一。
  11. 于2021年3月2日前后,共谋者成功利用CVE-2021-26855攻击一台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UNIVERSITY 3计算机。
  12. 于2021年3月2日前后,共谋者通过未经授权的HAFNIUM healthcheck.aspx web shell访问UNIVERSITY 3计算机。
  13. 于2021年3月3日前后,张与徐讨论了2021年3月2日微软关于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漏洞及其修复补丁的报告。

对LAW FIRM计算机的入侵及窃取:

  1. 于2020年10月23日前后,徐与张讨论了徐针对一家律师事务所实施攻击的计划,以及该事务所具有某种多因素认证,可能使远程访问变得困难。
  2. 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后,共谋者在LAW FIRM一台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授权的web shell,随后扩大了其对LAW FIRM网络的未经授权访问。
  3. 于2020年12月10日前后,徐与张讨论了徐针对律师事务所的攻击。随后张向徐提供了关于一个名为CVE-2020-17144的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漏洞的信息。
  4. 自2020年12月前后起至2021年2月前后止,共谋者未经授权访问LAW FIRM律师的邮箱并从中窃取信息。
  5. 于2021年1月4日前后,共谋者未经授权访问LAW FIRM计算机,并对特定律师及客户邮箱执行了数百次搜索。这些搜索专门查找有关特定美国政策制定者及政府机构的信息。搜索关键词还包括“Chinese sources”“MSS”“HongKong”。
  6. 于2021年1月5日及1月13日前后,张与徐讨论了一个名为CVE-2020-0688的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漏洞。
  7. 于2021年1月15日前后,共谋者利用CVE-2020-0688未经授权访问一台或多台LAW FIRM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计算机。
  8. 于2021年1月15日前后,通过CVE-2020-0688,共谋者在LAW FIRM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授权的web shell“OrgIdError.aspx”和“HybridLogout.aspx”。
  9. 于2021年1月30日前后,共谋者在LAW FIRM一台运行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未经授权的iisstart.aspx HAFNIUM web shell。如上所述,该web shell是徐发送给张的web shell的变种。该web shell在LAW FIRM计算机上的安装时间约晚于其在UNIVERSITY 3安装时间一天。在两处安装时,该web shell均尚未公开。
  10. 于2021年3月17日前后,共谋者对LAW FIRM邮箱进行了额外搜索。

上述行为均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371条。

第二项指控:电信诈骗共谋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9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自2020年2月前后起至2021年6月前后止,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非法且明知地联合、共谋、结盟并达成协议,与彼此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一起,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

  1. 该共谋的一部分及其目的在于,被告及其他人员设计并意图设计一项欺诈方案,通过虚假和欺诈性借口、陈述或承诺获取金钱和财产,并通过州际及国际商业中的电信通信传输或促使传输某些文字、标志、信号及图像,以执行该等方案;即,被告明知且欺诈性地通过电信方式与属于UNIVERSITY 1、UNIVERSITY 2、UNIVERSITY 3及LAW FIRM的计算机进行通信,以建立并维持未经授权访问并获取其专有及有价值的信息。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9条。

第三项指控:电信诈骗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于2020年2月19日前后,并持续至少至2020年5月7日,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并且已经设计并意图设计一项欺诈方案及诡计,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财产,通过州际及国际商业中的电信通信传输并促使传输某些文字、标志、信号及图像,以执行该等欺诈方案及诡计;即,被告明知且欺诈性地通过电信方式与属于UNIVERSITY 1的计算机进行通信,以建立并维持对这些计算机的未经授权访问并从UNIVERSITY 1获取专有及有价值的信息。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及第2条。

第四项指控:电信诈骗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于2021年1月4日前后,并持续至少至2021年3月2日,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并且已经设计并意图设计一项欺诈方案及诡计,通过虚假和欺诈性的借口、陈述和承诺获取财产,通过州际及国际商业中的电信通信传输并促使传输某些文字、标志、信号及图像,以执行该等欺诈方案及诡计;即,被告明知且欺诈性地通过电信方式与属于UNIVERSITY 3的计算机进行通信,以建立并维持对这些计算机的未经授权访问并从UNIVERSITY 3获取专有及有价值的信息。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及第2条。

第五项指控:通过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自2020年2月19日前后起,并持续至少至2020年5月7日,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故意访问、促使故意访问并试图故意访问一台用于州际及国际商业的计算机且未经授权,从而从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即UNIVERSITY 1的计算机网络,并且

  1. 该犯罪系为商业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而实施,
  2. 该犯罪系为促进违反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刑事及侵权行为,即电信诈骗(违反18 U.S.C. § 1343),以及
  3. 从UNIVERSITY 1受保护计算机获取的信息价值超过5,000美元。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2)(C)条及第(c)(2)(B)(i)、(ii)和(iii)条以及第2条。

第六项指控:通过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自2021年1月4日前后起,并持续至少至2021年3月2日,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故意访问、促使故意访问并试图故意访问一台用于州际及国际商业的计算机且未经授权,从而从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即UNIVERSITY 3的计算机网络,并且

  1. 该犯罪系为商业利益和私人经济利益而实施,以及
  2. 该犯罪系为促进违反美国宪法和法律的刑事及侵权行为,即电信诈骗(违反18 U.S.C. § 1343)。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2)(C)条及第(c)(2)(B)(i)、(ii)和(iii)条以及第2条。

第七项指控:故意损坏受保护计算机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自2020年2月19日前后起,并持续至少至2020年5月7日,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明知地促使并试图促使程序、信息、代码及指令的传输,并且由于该等行为,故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属于UNIVERSITY 1的受保护计算机造成损害。该犯罪导致一人或多人遭受损失,该损失源于影响一台或多台受保护计算机的相关行为过程,累计至少5,000美元,并且在一年期间内影响十台或以上受保护计算机。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5)(A)条及第(c)(4)(B)条以及第2条。

第八项指控:故意损坏受保护计算机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自2021年1月4日前后起,并持续至少至2021年3月2日,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明知地促使并试图促使程序、信息、代码及指令的传输,并且由于该等行为,故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属于UNIVERSITY 3的受保护计算机造成损害。该犯罪导致一人或多人遭受损失,该损失源于影响一台或多台受保护计算机的相关行为过程,累计至少5,000美元。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5)(A)条及第(c)(4)(B)条以及第2条。

第九项指控:加重身份盗用

本起诉书第1至第5段及第8至第14段中的指控在此再次提出。

于2020年2月19日、2月20日、2月21日、2月23日、3月19日及3月20日前后,在德克萨斯州南区及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其他地区:

徐泽伟以及张宇,被告,

相互协助并教唆彼此以及大陪审团已知和未知的其他人员,在无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明知地转移、持有并使用他人的身份识别信息,即UNIVERSITY 1员工T.H.、M.H.、C.K.、A.C.及A.R.的身份信息,在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343条)以及通过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计算机获取信息的犯罪(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30(a)(2)(C)条)期间及与之相关的过程中。

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028A(a)(1)、(c)(4)、(5)条以及第2条。

刑事没收通知

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2(a)(2)(B)条及第1030(i)条,美利坚合众国特此通知,在因本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计算机欺诈罪名被定罪后,美国将寻求没收所有构成或来源于可追溯至该等犯罪所得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任何被用于或拟用于实施或促成该等违法行为的个人财产。

或者

依据《美国法典》第18编第981(a)(1)(C)条及第28编第2461(c)条,美利坚合众国特此通知,在因本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1349条或第1343条罪名被定罪后,美国将寻求没收所有构成或来源于可追溯至该等犯罪所得的财产(无论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上述任何应予没收的财产由于被告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出现以下情形:

  1. 在尽职调查后无法定位;
  2. 已被转移或出售给第三方,或已存放于第三方;
  3. 已被置于法院管辖范围之外;
  4. 其价值已大幅减少;或
  5. 已与其他财产混合,无法在不产生困难的情况下分割;

则被告应根据《美国法典》第21编第853(p)条,向美利坚合众国交付其任何其他财产,金额不超过上述应没收财产的价值。

起诉成立(A TRUE BILL)

签署:S. Maul / Mark McIntyre

大陪审团主席(签名)

Alamdar S. Hamdani

美国德克萨斯州南区联邦检察官

Matthew G. Olsen

助理司法部长(国家安全司)

Matthew A. Anzalai

审判律师

美国司法部国家安全司国家安全网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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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anCitizen — 15 days ago